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诉百度

作者:媒体转发 时间:2018-10-0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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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据了解,该法院将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便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调解、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

  成立一周以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收到900件立案申请中,阿里、腾讯、百度、京东、网易、新浪、搜狐、美团、三六零、小米十家2018年中国互联网十强企业旗下的品牌或服务均有涉诉。此外还有今日头条、暴风、乐视、马蜂窝、人人车、多点、当当网、人民网、果麦文化、体娱文化传媒、快看世界、贝壳小额贷款、京汇小额贷款等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涉诉。

  截至9月16日12时,当事人在电子诉讼平台上提交立案申请900件,其中撤回申请383件,已审核223件,待审核294件。在已收到的900件立案申请中,当事人选择同意调解案件比例为84.4%。

  “抖音”诉“伙拍”成受理第一案

  据悉,“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的内容,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系由其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原告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据了解,创作者权益保护负责人表示:“我们经过核查和用户举报等发现,百度旗下的小视频产品未经许可,擅自将抖音用户制作并上传至抖音的小视频作品盗取到该平台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从而吸引了大量的用户在涉案小视频产品上浏览观看该作品,我们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这种行为已经给抖音和创作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代表创作者发起了维权诉讼。此次被百度旗下产品盗取的视频,其作者与抖音签订了协议,我们认为抖音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的维权的权利。”

  被告一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用户提供“伙拍小视频”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伙拍小视频”进行宣传和推广。原告发现,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据了解,“抖音诉百度”案是原告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以线上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及立案申请。经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线审核后,案件已被正式受理。当事人可通过其注册的账号实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称,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及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值得关注。

  短视频侵权已受重视

  据了解,2018年8月,百度旗下的某视频平台因擅自播放西瓜视频享有权利的郭德纲综艺节目《一郭汇》(15分钟短剧)被海淀法院认定侵权,百度公司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5万元。

  此前有关短视频侵权问题的争论虽然不少,但真正诉诸法律的却不多,这与此前视频制作业内“五分以内的视频传播一般不被认为是侵权”的惯例有一些关系,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指出,随着人们关注偏好发生变化,短视频侵权所能获得的利益空间也更大,因此今后对短视频问题的侵权应更加重视。

  丛立先表示:“一个共识是不能以时间的长短来界定是否侵权。比如一个完全原创的、非常精彩的视频被他人完全地复制拷贝,然后未经许可违法性地传播,这种行为就是侵权。”

  相比于一般的侵权案件,短视频平台的侵权可能涉及多个权利方。以本案为例,抖音虽是发起诉讼的主体,但原创视频的创作者无疑也属于权利方,而可能涉及到侵权的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其平台的视频也可能是由其注册用户上传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虽然涉及到短视频类的侵权是第一起案件,但在法律固定上并无空白,难的是如何界定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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