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内资股股东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作者:CQITer小编 时间:2018-09-1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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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内资股股东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内资股股东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内资股股东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确认函

自然人股东确认函

附件3

兹授权________(女生/先生)代表本公司(或本人)办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事宜。

本授权自2016年___月___日至2016年___月___日止有效。

适用于公司法人股东:

公司名称: 受托人姓名: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受托人签名:

公司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适用于自然人股东:

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单位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分红的有关要求,本单位对如下事实进行确认:

1、本单位持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股的内资股份。

2、从签章之日起,根据上述本单位在持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内资股期间应收取的现金股息,本单位通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将现金股息派发至本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1)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2)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3)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4)本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5)本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3、本单位上述银行账户如发生变动,保证将最迟在每年6月1日前书面通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3-63799024;传真:023-63799024;邮箱地址:chentingting@bankofchongqing.com;邮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重庆银行投资者关系与证券事务部股权管理岗收)。因银行账户发生变动而本单位未及时书面通知重庆银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本单位已充分阅读并知晓本确认函的全部内容,本确认函的全部内容及本单位签署本确认函,均系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特此确认。

本人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分红的有关要求,本人对如下事实进行确认:

1、本人持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股的内资股份。

2、根据上述本人在持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内资股期间应收取的现金股息,本人通知由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将现金股息派发至本人在重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1)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

(2)重庆银行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

(3)账户开户行:重庆银行____________;

(4)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

座机________________。

3、本人上述银行账户如发生变动,保证将最迟在每年6月1日前书面通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63799024;传真:63799024;邮箱地址:chentingting@bankofchongqing.com;邮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重庆银行投资者关系与证券事务部股权管理岗收)。因银行账户发生变动而本人未及时书面通知重庆银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本人已充分阅读并知晓本确认函的全部内容,本确认函的全部内容及本人签署本确认函,均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此确认。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银行”或“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内资股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方式,以人民币派发,每股人民币0.264元(含税)。

2、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本行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以本行2015年末总股本31.27亿股为基数,向本行登记在册的内资股股东,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264元(含税)。

三、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30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年7月22日

四、内资股派发对象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行登记在册的内资股股东。

五、内资股东股权确认、登记及股息派发

1、对于持有本行内资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按20%的实际税率由本行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112元。

2、对于持有本行内资股股份的法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64元,其所得税(如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责任编辑:CQITer新闻报料:400-888-8888   本站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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