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招股说明书恐不合股,证监会反馈69项疑问
作者:CQITer小编 时间:2018-02-18 09:48
2月9日晚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日前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准备登陆上交所,正式开启了IPO冲关之路。 富士康公司表示,所募资金将用于工业互联网平台构建、云计算及高效能运算平台、高效运算数据中心、通信网络及云服务设备、5G 及物联网互联互通解决方案、智能制造新技术研发应用、智能制造产业升级、智能制造产能扩建八个项目,总投资额高达272.53亿元。
但是,有网友指出富士康招股书中疑点重重,成立不满三年、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都未有详细披露等。艾媒网发现,富士康的前身福匠科技成立于2015年3月6日,到现在还不满3个年度。福匠科技设立时只有一个股东:机器人(16.660, -1.18,-6.61%)控股有限公司(Robot Holding Co., Lt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其次。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都没有列表详细披露,是否走访、是否超过七十比例也均未予说明。
披露数据显示,2015-2017年,富士康实现营业收入2728亿元、2727.13亿元和3545.44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达143.5亿元、143.9亿元和162.1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5.79亿元、209.58亿元和85.14亿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富士康共有员工269,049人,其中30岁以下的员工人数达160499人,占比59.65%。
而在富士康最新的股东名单中,有33位股东,持股总数为177.26亿股,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持股72.93亿股,占比41.14%。资料显示,中坚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注册地为Flat/Rm 1222 12/F, Leighton Centre, 77 Leighton Road, Causeway Bay, Hong Kong,授权股本和已发行股份均为 31,195,357,374 股,每股面值 1 港元,Best Behaviour Holdings Limited 持有其全部股权。中坚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
同日,证监会在官网挂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富士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群体性的劳务纠纷或严重的个体性劳务纠纷。
证监会反馈意见全文如下: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鸿海精密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100%的权益。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在境内上市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是否依法履行有关程序。鸿海精密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券监管措施或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鸿海精密等关于发行人股份锁定、减持、稳定股价、避免同业竞争等以及其他承诺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法律程序。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适用意见第1号等,补充核查说明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
3、关于发行人除鸿海精密间接持有的股份外的其他股东。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说明:(1)该等股东资格是否适格,是否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员工持股的来源、锁定期、转让安排等;(3)是否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情况,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情形,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是否持有发行人股权;(4)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富桂作为收购主体与其他受让方共同与深圳鸿富锦签署《业务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深圳富桂等受让方相应受让和承接深圳鸿富锦相关业务、资产、人员。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说明:发行人未采用股权收购方式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深圳鸿富锦目前的经营情况,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及后续安排,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业务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