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58条”惠台措施出台(全文)

作者:CQITer小编 时间:2018-09-25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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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市“58条”惠台措施出台(全文)

中国台湾网8月24日讯 2018年8月21日,重庆市发布实施《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包含58条惠台措施,内容涉及经济交流合作、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和台湾同胞在渝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居住生活等5个方面。以下为措施全文:

《关于促进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给予台资企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与重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渝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重庆居民同等待遇,按照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要求,依据《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台湾同胞在重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重庆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来重庆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在投资、税收等方面与重庆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税务局)

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设在重庆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税务局)

3.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重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可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和重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享受与重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重庆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可作为国家和重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重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重庆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大陆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4.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重庆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5.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利用发行公司债�唤�行融资。支持注册地在重庆的台资企业依法到重庆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为台资企业非公开发行、转让企业股票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证监局)

6.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7.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登记机关派专人对其进行跟踪指导服务,优化登记手续,自受理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8.台资企业与重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重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台资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批准可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和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等情况,可灵活设定10―50年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对符合规划的堆场、仓储等项目以及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可以租赁方式供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长期租赁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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