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虚拟币投资平台的下一个天堂?
作者:媒体转发 时间:2018-11-05 01:04
昨天,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地区证监会)中介机构部发布了《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简称监管标准),一时间,圈内振奋,很多朋友都认为春天来了,也有新加坡的中介机构表示 " 生意将缩水 "。那么,香港地区证监会此举,意欲何为?内地虚拟币灰色产业链是否将入港洗白?
1. 区分虚拟资产和 ICO 首次代币发行
拿到香港地区 " 监管标准 " 原文,我们认真研读,发现在虚拟资产和 ICO 首次代币发行上与内地的法律实操,也有相似之处。境内法律对于比特币的定性早在 2013 年就有了定论:特定的虚拟商品,在 2017 年 10 月《民法总则》有提到对 " 虚拟财产 " 的合法保护。因此,无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地区,持有比特币这种虚拟财产,并不违法。也不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
请注意,香港地区监管标准中,不仅将比特币列为虚拟财产无需监管,而且还列举了以太币,内地监管机构没有对以太币是否归属与 " 特定的虚拟商品 " 给与明确认可。但在飒姐接触的案件中,实质上办案机关把盗取、诈骗以太币已经当作 " 侵犯财产权 " 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诉。
关于 ICO 首次代币发行,由于在内地被泛滥为非法集资的工具,2017 年 9 月 4 日我国监管机构明确将 ICO 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这也与我国刑法第 179 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极为贴近。
对比香港地区,由于秉承英美法系传统,其对于 " 证券 " 的定义较为宽泛也相对容忍,但此番监管标准出台,也释放了明显信号那就是对虚拟币等投资组合的 " 不放心 ",甚至在脚注 9 中明确提出:2017 年,几乎有一半的 ICO 项目据称在募集阶段或者首次退出后的八个月内以失败告终。
在另一些个案中,ICO 项目的管理团队索性停止在社交媒体上沟通,而就 ICO 项目许下的承诺从未实现过。这才是为什么香港地区监管机构着急出台监管标准,杜绝市场波动,保护香港地区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
2. 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香港地区监管标准,对于比特币和以太币的不同比例投资组合,并不要求持牌或注册,完全放给市场。请注意,监管标准里没有 " 等 " 这个字,也就是说,莱特币、狗狗币等虽然面世时间也不短,但不一定被公认为可以不被监管的 " 非证券期货虚拟资产 "。据此,并不是 " 非 ICO" 资产都是香港地区监管标准所 " 豁免 " 的范围,请投资者务必注意。
凡是从事证券期货虚拟资产投资的中介机构,必须持牌。
管理基金中的基金,无论个相关基金是否完全或者部分投资于非证券期货虚拟资产,必须持牌。因此,去年底、今年初在内地出现的一波,数字基金的基金,如若落地香港地区,必须持牌,否则非法。如果以 " 只投资比特币、以太币 " 为抗辩,理由不成立。
同时,如果交易所或其他代投中介机构,私下参与 ICO 或者管理相关智能币,监管机构会严密关注,我们认为如果出现类似 " 关联关系 " 等情形,可能会影响中介机构继续持牌或影响其资格,也就是会取消资质,拿走牌照。
这显然是已经观察到:某些虚拟币交易所与项目方的关系不清不楚,甚至有直接利益关系,导致操纵币价,割韭菜,这种做法香港监管机构将严厉处置。据飒姐对香港法律的了解,一旦有人触发监管法规,基本上就等于 " 逐出行业 ",还请诸位习惯了钻空子、赚快钱的中介机构,请勿触碰红线。
3. 投资者类别及向投资者作出披露
信息披露是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的普遍做法,香港地区概莫能外。
根据香港地区监管标准,持牌机构仅容许条例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投资其管理的阐述说明 " 投资目标 " 为投资于虚拟资产;或有意将投资组合中 10% 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任何投资组合。
虚拟资产基金的分销商,也将被披露,以供 " 有意投资的人士 " 可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根据飒姐与香港律师沟通,信息披露环节还有大量细节需要 " 准确披露 ",请从业人员按照香港地区证券法及相关法令、判例的要求,详尽准备。
当然,我们认为即便是完全符合香港地区监管标准,完成披露义务的组织,如果将其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请注意,在内地一些城市中发现有各类传销组织打着虚拟资产投资的旗号,进行传销甚至诈骗)贩卖回内地,那么,内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将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